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大学生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鼓励产出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创新创意创造、科技发明等创新成果和成果转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以科研项目的形式资助在校大学生开展科学研究训练。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应严守学术道德规范,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开展项目研究,不得造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第三条 创业学院为大学生科研项目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开展申报、经费落实、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优秀项目表彰及经验交流等工作,科研与技术服务处主要在评审验收方面给予配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项目研究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组织与评审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学生科研项目资助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校学生,无违纪记录,毕业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只能申报学生科研项目一项,未结项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名义申报;鼓励学生跨班级、年级或专业等组建科研团队,申报科研项目。
(二)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六人,且三分之二以上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每人最多只能参与申报两项。
(三)项目组必须由一名责任心强、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老师担任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同一年度指导大学生科研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五条 项目的构思、设计和实施以学生为主。立项资助的项目必须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实施路线可行。
第六条 项目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或自行拟定研究项目内容,填写《大学生科研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并交到创业学院。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能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等提出针对性的意见。
第七条 创业学院负责对二级学院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科研与技术服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校长办公会决定立项资助。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学生即可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学生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学生担任,对项目负全责,根据课题研究内容,在项目导师的指导下,分配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任务,明确职责。
第九条 受资助项目团队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自主设计实验、实施实验和数据分析处理、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受资助项目应建立研究进展记录机制,定期开展研讨,形成良好的科研创新氛围。
第十条 项目导师应积极发挥指导作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审查经费开支、评定结题材料等工作;项目导师指导一个本办法的大学生科研项目可认定为承担一个校级科研项目,计校级科研项目的教科研绩点;项目导师指导大学生科研项目参加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奖评选并获奖,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创业学院和二级学院应及时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进度,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项目、项目执行不力等情况者,将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第十二条 受资助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原则上要求学生毕业前完成结项。
第四章 结项管理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表的论著或获奖研究成果必须与研究内容相关,第一作者应是项目组成员,且须是我校学生,成果署名单位须是“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并标注科研项目名称、编号。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人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项时,项目组应及时提交以下资料:结项报告书;相应的支撑材料,如:科研成果、获奖证书、采纳证明、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实物装置、软件等。
创业学院收集项目结题材料,由科研与技术服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五条 研究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直接结项:
(一)在公开出版的北大核心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的。
(二)本研究成果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
(三)以研究成果为基础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类竞赛,其中Ⅰ级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得省级银奖以上的,Ⅱ级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得省级金奖以上的。(竞赛项目类别具体见《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组织管理办法(修订)》)
(四)同一项目成员(须为我校学生)申报,被市厅级以上单位再次立项的。
(五)研究成果被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的(须提供证明)。
(六)研究成果成功转让并取得转让费的(须提供证明)。
(七)以研究成果为基础批准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基地进行项目孵化的。
(八)其他由学术委员会审定达到结项要求的。
准予直接结项的项目,可不参加验收评审,但需按要求提交评审材料。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项后,发放“学生科研项目结题证书”,创新学分认定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如因实际困难或选题有所改动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未按期结题的项目,按撤项处理。对于撤项项目的指导老师,暂停其申报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一年。连续两年出现项目撤项或同一年内有两个及以上撤项项目的二级学院,暂停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大学生科研项目一年。
以下情况不按撤项处理:项目批准执行三个月之内,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者,经导师和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向创业学院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计划资助不超过50项大学生科研项目,项目经费资助额度视学科分类而定,资助范围为 2000-5000 元/项,具体金额以批复资助额度为准。经费使用必须本着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相关规定,超支不补。
第十九条 对确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停止其项目经费资助,收回剩余经费,并保留是否追回已使用经费的权力。
第六章 项目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创业学院备案后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及时创业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可终止项目执行:
(一)项目批准执行三个月内,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对项目失去兴趣等原因,可申请退出项目执行。
(二)项目执行期内,如果项目学生全体退出,则项目自动终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组要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二十二条 凡被终止项目或自动退出的学生,取消其参加各级学生科研项目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和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负责解释,自印下发之日起施行。